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287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岳峰 (
原名 劉典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肆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