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287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岳峰
  原名 劉典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
  壹元,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仟肆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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