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220號
原 告 黃淑怡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榮建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
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