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3年度虎小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虎小字第6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詹明世
被   告  黃凱纈黃玉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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