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七號
原告偉昌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魏輝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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