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62號再審聲請人 呂萬鑫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陳祥麟陳宏益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7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林士傑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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