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97號聲請人 楊培德 即 楊淑江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思賢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385289-011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68352-0165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505507-311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124647-31162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D0604497-111000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176223-61743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712895-111000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712896-311000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712897-5110001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213802-2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