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謝翠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思賢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14367-01279002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19778-7148003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24463-3164004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28751-8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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