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全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地全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3年度地全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 基隆 關代表人 張世棟
相對人岳登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伯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地全字地3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送達代收人「 王雅暄 」應更正為「 黃雅暄 」。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之更正亦準用上述有關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定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審判長法官邱美英
法官楊詠惠法官謝琬萍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