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1號

聲請人冠潤環球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姵蓉

相對人 晶碩 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价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99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五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94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計

6,940元

由相對人負擔5分之3,餘由聲請人負擔。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164元。

【計算式:6,9403/5=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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