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1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陳勝興

陳勝文

陳宗隴

陳勝東

陳美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勝興、陳勝文、陳宗隴、陳勝東、陳美珍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勝興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59,914元及利息未為清償。經查,相對人陳勝興之被繼承人

已過世,並遺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3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相對人陳勝興並未向鈞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系爭不動產本應由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相對人陳勝興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乃與其他繼承人即相對人陳勝文、陳宗隴合意,無償由相對人陳勝文、陳宗隴將系爭不動產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相對人間之繼承登記及移轉行為,已損害聲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並請求相對人陳勝文、陳宗隴將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為相對人等即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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