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03號附民原告 丁胤 彭附民被告 林佑霖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26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法官廖允聖法官陳韋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