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9年11月24日下午
2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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