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吳應魁 間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187號再抗告人國泰產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華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吳應魁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45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此項抗告,應包括再抗告在內。本件原裁定係於民國106年12月7日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再抗告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同年12月17日止,即告屆滿,乃再抗告人遲至107年1月22日始提出再抗告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梁玉芬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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