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林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364號上訴人 袁敏哲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6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7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已於107年2月2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爰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