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 黃裕 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美玉┌─────────────────────────────────────┐│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唐舍 造景工│台北富邦銀│100年12月5日│22,455元│66098││││程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002│唐舍造景工│台北富邦銀│101年1月5日│22,455元│66094││││程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003│唐舍造景工│台北富邦銀│101年2月5日│22,455元│66095││││程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004│唐舍造景工│台北富邦銀│101年3月5日│22,455元│66096││││程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005│唐舍造景工│台北富邦銀│101年4月5日│22,455元│66097││││程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006│唐舍造景工│台北富邦銀│101年5月5日│22,455元│62750││││程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007│唐舍造景工│台北富邦銀│101年6月5日│22,455元│62749││││程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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