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53號聲請人 黃志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篤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附表。
㈡票號WG0000000之原本以供辨視。
㈢聲請狀內利息起算日應為提示日而非發票日,確認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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