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公訴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
劉嘉堯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永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