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救字第000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原屏東縣稅捐稽徵處)間牌照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以其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屏東縣內埔鄉龍泉村村長所出具之無工作證明、清寒證明書、屏東縣內埔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定證明、 鄭淑珍 保證書以為釋明,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蘇秋津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