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瑞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訴訟代理人 謝先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位,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高輝 營造工程│彰化商業銀│105年2月27日│483,000元│ER0000000││(股)有限公│行東高雄分│││││ 司柯賢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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