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瑞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訴訟代理人 謝先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伊執 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05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高輝營造工程│彰化商業銀│105年2月27日│483,000元│ER0000000││(股)有限公│行東高雄分│││││ 司科賢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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