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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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以法九0矯字第一九四七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