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一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麻藥等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處(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四月送監執行,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有關文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