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東墉 訴訟代理人 許師達 被告 李志剛 生前籍設雲.被告建明汽車客運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6號(原案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56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6號(原案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564號)過失傷害案件,因被告李志剛已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