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87號上訴人 薛忠祥 被上訴人 蔣黃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00年度訴字第1387號請求返還票據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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