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甲○○被告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 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恩賜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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