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緝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宏頌選任辯護人林契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7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頌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宏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固否認犯行,然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罪,業經共犯 蔡馥蔓 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足認被告犯嫌重大,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1月
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
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陳威帆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