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調降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戊○○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調降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4,667元(原告聲請調降之租金與原合約租金之差額:261,667+688,000+710,000+749,000+781,000+813,000=3,994,66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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