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94號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0年12月30日100年訴字第1494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被上訴人於本院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以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計算為核定,計為新台幣(下同)296萬1,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