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於民國94年7月25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本院94年度促字第5233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原告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8月19日以94年度補字第144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在卷可佐,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漢章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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