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乙○○
一六號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王漢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