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重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157號上訴人 葉忠堅
葉忠卿 葉和仁 葉和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真 被上訴人 葉光前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複代理人 何宛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0日10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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