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陳佑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佑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6,2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