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040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告 林麗美 被告 林劉桂妹林春炮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麗美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62,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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