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6號債務人 廖淑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8年消債更字第13
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本院卷第76至78頁),99年7月及9月薪資單(見本院卷第80、89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1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即每月5000元),第19期至第30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1萬2000元(即每月6000元),第3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
1萬4000元(即每月70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57萬6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30.6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9萬6789元,扣除必要
生活費用42萬7008元後,為36萬9781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7萬6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其每月應領薪資2萬元,加
班費約3000元,年終獎金為1個月薪資2萬元,以2分之
1履行更生方案,攤提至每月為800元,合計2萬3800元。扣除勞健保費、福利金等非消費性支出1172元,每月清償金額5000元,及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7000元後,所餘金額1萬0628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已低於臺北縣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長女康○○現年4歲,次女康○○現年2歲。因債
務人及其配偶均須出外工作,而有托育之必要(見本院卷第65頁),故扶養費以每人1萬元列計,債務人負擔7000元(10000×2×(23/(23+40))=7302)。惟於長女及次女年滿7歲後,即無須托育,故長女滿7歲後,總扶養費即減少為1萬6833元,債務人負擔6145元(16833×(23/(23+40))=6145)。次女滿7歲後,扶養費減少為1萬3666元,債務人負擔4989元(13666×(23/(23+40))=4989)。債務人即同意自第19期起,每月清償金額提高為1萬2000元,即每月增加清償金額1000元,自第31期起,每月清償金額提高為1萬4000元,即每月再增加清償金額1000元,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㈣債務人現年28歲,為提高清償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延長為8年,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為由。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2月為1期,每期在次月15日給付,共48期。││2.第1期至第18期,每期清償10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第19期至第30期,每期清償12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第3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14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5.債務總金額:188萬1720元(依本院99年5月12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6.清償總金額:57萬6000元││7.總清償比例:30.61﹪││8.清償金額(1):18萬元清償比例(1):9.566﹪││9.清償金額(2):14萬4000元清償比例(2):7.653﹪││10.清償金額(3):25萬2000元清償比例(3):13.392﹪│├───────────────────────────────────┤│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分配金額│││││(1)│(2)│(3)│├──┼────────┼─────┼─────┼─────┼─────┤│1│澳商澳盛銀行│240506│1278│1533│1790│├──┼────────┼─────┼─────┼─────┼─────┤│2│元大商業銀行│142523│757│909│1060│├──┼────────┼─────┼─────┼─────┼─────┤│3│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7965│9558│11150│├──┼────────┼─────┼─────┼─────┼─────┤││合計│0000000│10000│12000│14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3)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至第││三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1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1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每期可分配金額(3)=債權金額×清償比例(3)÷1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六、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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