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建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如理由二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下列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㈠必要支出:提出房租、家計之各項必要支出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清冊:原聲請狀未提出(指對聲請人負有債務之債務人)。
㈢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原聲請狀未敘明對 游鐵成 、游曹素
珠扶養費用金額,且亦未敘明共同負扶養游鐵成等人之義務之人之姓名、地址,並應提出游鐵成、游 曹素珠 及各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游智惠 及聲請人除外)。另提出游鐵成、游曹素珠每月所需扶養費用金額及其證明文件、聲請人支出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