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告 莊林首馥 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榮裕 訴訟代理人 游子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岱樺 (原名: 李淑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以下同)793,000元,嗣於移送民事庭後擴張聲明請求給付1,559,856元,擴張聲明增加之金額為766,856元,此部份自應依移送民事庭後之訴訟程序補繳8,370元,此部份本院雖曾於10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諭知原告補正,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茲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此部份之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