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0號
抗 告 人 李宥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昱霖 間請求撤銷締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8年1月31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提起抗
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