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02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蔡坤儒
被 告 舒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肆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