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410號
原 告 李文廣
被 告 藍英豪
被 告 多倫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於108
年1月15日送達原告(見卷附之送達證書),但原告至今未
補繳(見卷附之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因此,原告之訴不合法,又未補正,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