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
劉大新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叁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查前揭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