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一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攜帶凶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螺絲起子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犯罪時使用之螺絲起子一把,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