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5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11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40,9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34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3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39,6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