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1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469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陳彥豪 債務人 陳俊宏 債務人 陳建助 債務人 陳怡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捌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柒拾萬零叁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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