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甲○○
安晶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O),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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