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5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62號
原   告  黃振展
訴訟代理人  林鈺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毓菱 等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2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9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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