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聲字第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聲字第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聲字第335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及案外人 劉彩霞謝倫生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722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68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劉彩霞、謝倫生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合計20,206元(聲請人預納)附註:
一、第二審之訴訟費用雖亦應由相對人、劉彩霞、謝倫生負擔,惟非由聲請人預納,故不列入計算。
二、第一審訴訟費用20,2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由相對人、劉彩霞、謝倫生平均分擔,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6,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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