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345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孔貞元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上訴人 林憲治 被上訴人 林名萱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併為訴之追加,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林憲治及林名萱就系爭不動產抵押權關係不存在,被上訴人林名萱應將系爭不動產96年3月14日所為新台幣15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惟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台幣(下同)895,52l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95,52l元,是本件原起訴及追加之訴訴訟標的價額共為l,79l,042元,應徵之裁判費共28,23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4,700元,尚有l3,5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