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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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志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志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廖志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廖志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5年2月│││││││├────────┼──────────┼──────────┼──────────┤│犯罪日期│100.07.26│100年3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007號│第16638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7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80號│││││││││├────┼──────────┼──────────┼──────────┤││判決日期│101.02.02│101.04.26││││││││├───┼────┼──────────┼──────────┼──────────┤│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56│101年度台上字第5474│││││號│號│││├────┼──────────┼──────────┼──────────┤││判決確定│101.05.02│101.10.2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563號(在監服刑中│第12655號(在監服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