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04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04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紹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1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紹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西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應補充「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扣得西瓜刀1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紛爭,即率爾為本案犯行,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助長社會暴戾歪風,所為應予非難,暨衡其素行、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迄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1241號被告吳紹憲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紹憲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巷0弄00號前尋得 翁嘉宏 後,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將預藏之西瓜刀出示與翁嘉宏,致翁嘉宏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
二、案經翁嘉宏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紹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翁嘉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新北市三重區周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8張在卷可查,是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扣案之西瓜刀1把,為被告犯罪工具且為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檢察官林殷正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