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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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品妡代 理人 林忠儀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翊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61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1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1×51×10=5,61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三、聲請人是否曾與金融機構債權人協商協商成立,嗣後毀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不得再聲請清算,除非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故請說明於協商、調解成立後還款情形如何?有無證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何時開始未依約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暨協商、調解成立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2年4月起至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本院陳報。
五、請聲請人於財產即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其收入來源為打零工,惟未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新北市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00元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等收據向法院陳明。
七、聲請人有無依法應扶養之人,其等有無任何收入來源?若有,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以及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併提出親屬系統表。
八、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九、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及集保存摺,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清算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